节能工作与政府职责密切相关

日期:2007-10-29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落实这部法律,政府是关键。节能工作与政府的职责是密切相关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李命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李命志表示,政府在节能方面有两方面的职责,一是节能管理的职责。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管理者,要采取大量的管理措施。二是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   

  “我自己感到这次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在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李命志解释,一是它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具体和完善。二是自身节能,过去的法律是没有的,这次专门有一节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如第49条关于要求政府部门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且在定额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就是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如何监督和落实政府的这些职能?李命志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级政府的监督,要不断检查法律提出的制度是否落实了。另外,法律中明确提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节约能源法第6条规定“节能目标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目标”,把节能目标完成的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一项内容。针对记者“如果政府没有完成这个目标的话,对他的政绩会有什么影响”这一提问,李命志回答,“国务院正在制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人大的监督、上级的监督、落实法律责任(惩罚措施)、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李命志说,如果把这四个环节落实好,对政府职责的落实会有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