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应该成为规范节能的强势法

日期:2007-12-07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李铁映副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提出“有关单位要加快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检查情况看,节能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地和用能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节约优先的方针没有得到落实,节能工作远不适应我国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远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要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节能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要通过修订,完善政府节能管理、监督和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节能管理体制。将调整范围扩大到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加强节能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交通和民用领域的应用。明确国家鼓励节能的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谁节能、谁受益”的机制。将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

  节能法实施八年多来,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节能法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调整范围比较窄,条文设计主要针对工业领域,对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涉及较少或没有规定;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